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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智库】专题:常见的发票不能报销入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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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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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3 05: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茂名税务
标题: 【财税智库】专题:常见的发票不能报销入账的情形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A3MzY4NQ==&mid=2650165765&idx=4&sn=452a333c5cf537909a0452e5558af2bf&chksm=83768abfb40103a99a601c2600763c05fc2d41d09bd5cd44915d584b2143c45c9501bddbc3d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02
二维码: -
1、不是最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2、开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3、发票税率栏次,税率信息与开票项目不符
税率栏错开的发票不能报销,如销售金融服务却按9%的税率开具发票等情况。


4、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5、开具发票的相应栏次,未显示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6、开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发票,备注栏未填写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7、开具提供建筑服务的发票,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8、销售不动产的发票,备注栏未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出租不动产的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0、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备注栏填写不完整的发票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11、涉及差额征税业务的发票,备注栏未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2、开具成品油的发票,未选择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等情形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二)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三)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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