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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税务联合两家主流媒体开展“税问我答:复产赋能云课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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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9-2 17: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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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陕西税务
标题:
安康税务联合两家主流媒体开展“税问我答:复产赋能云课堂”活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DUwMzMxOA==&mid=2651420642&idx=2&sn=d8dfa1ffe1e7e5debf6d1147892b240d&chksm=8bf7761bbc80ff0de39a847a9ee6ef981d96cc9f851fe2bee1fa6db0d2105e6335949d0dc8e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01
二维码:
-
|ANKANGSHUIWU|
安康税务联合两家主流媒体开展
“税问我答:复产赋能
云课堂”
活动
8月26日、8月27日,以“税问我答”为主题的安康税务“复产赋能云课堂”系列辅导活动,相继在安康电视台和959安康交通广播开讲。本讲内容涉及增值税、房产税、社保费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由安康市税务局便民办税小呼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为大家进行政策解答。培训辅导实况除在上述媒体同步直播、录播外,将通过安康税务官方微信平台等多个新媒体进行广泛推送,确保纳税人缴费人能够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助推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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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安康市税务局对“安康市便民办税小呼中心”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梳理,联合安康电视台和959安康交通广播开设“税问我答:复产赋能云课堂”,对涉及相关税费热点问题分批分类开展专业答疑,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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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我答:复产赋能云课堂”
1.
问:
企业在成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2019年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条件,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
可以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因此,纳税人在2019年及以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
问:
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3.
问: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
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
4.
问:
灵活就业人员能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吗?会不会导致缴费年限中断?
答:
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缓缴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会导致缴费年限中断,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
问: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答:
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6.
问:
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7.
问:
比如一家企业,将自己的一处房产出租给小规模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并为其减免了租金。在1季度享受了房产税减免,请问后面还可以继续享受吗?
答:
根据陕西省最新文件《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0]14号)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2020年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2个月(含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2020年相应两个季度的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1个月(含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出租人缴纳出租房产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可依申请向财税部门提出对应季度困难减免,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
编辑:郝玮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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