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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资讯】关于勤工俭学的税事,请收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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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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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 11: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宁波税务
标题: 【纳税资讯】关于勤工俭学的税事,请收好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AyNTIzNg==&mid=2650651013&idx=2&sn=ae44f9ec8a740aa230ec5c94526577a0&chksm=83834cbeb4f4c5a8a6f8c78b907a3f42cbe4ab0e5e44307032cbbbf4830e26bae7517f25bb9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02
二维码: -


首先学生勤工俭学属于劳务报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明白了税目的问题,我们再来学习下最新的一个个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该公告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根据2018年61号规定:累计预扣预缴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本次新政后新加了学生实习)月份数计算。

现在很多大学生都会利用空余时间去考几个证书以提升自我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2018〕41号)第三章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我们假设小王2021年1月取得符合可以扣除的证书一本,接上例小王应预扣预缴的税额就是(20000-5000-3600)*3%=342元,又可以节省108元的税


来源:宁波税务
撰稿:镇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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