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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之声》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些税费优惠政策赶紧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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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 05: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湛江税务
标题: 《税务之声》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些税费优惠政策赶紧了解一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MTU2MjM5NA==&mid=2247502807&idx=2&sn=9a91fd3275c97ad3d0ed00af33a93bf5&chksm=e9f39b22de84123455017df1d13aa91c65334e030cc37c393585eb9ed4e8caad09deff58329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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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期

主题: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

针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陆续部署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其中,聚焦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给予税费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具体能享受哪些优惠,本期《税务之声》为大家介绍。



一、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四、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享受主体】
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享受主体】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享受主体】
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优惠内容】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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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湛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来源:湛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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