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622
  • Tax100会员 27938
查看: 878|回复: 0

张蕊:我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应关注的税收问题——基于企业生命周期视角的分析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36008

2020税务高考

2020-9-2 00: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应关注的税收问题——基于企业生命周期视角的分析
张蕊

  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在谋求企业更大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极大带动了项目所在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据统计,2013年-2018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进出口总额达64691.9亿元,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超过800亿美元,为当地创造24.4万个就业岗位。但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风险也日益增加,除了准入壁垒和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等,税收风险也成为影响投资成败和收益的重要因素。一方面,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政策和执行力度影响着企业的税收合规性;另一方面,做好投资、融资、项目运营等方面的税收规划,是决定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因素。本文将基于企业投资设立、项目运营、退出等生命周期过程,探讨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应关注的税收问题,以帮助企业未雨绸缪,防范税收风险,从而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一、企业投资设立阶段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时,主要应考虑控股架构的安排和以后融资的需要。控股架构关系着企业的利润分配,融资方式影响着企业运营的财务成本,而无论是控股架构还是融资方式,税收都是其中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一)控股架构的税收问题
境外投资的控股架构分为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企业控股架构的选择服务于企业整体经营活动和发展,影响因素很多,如外汇管制的要求、资金使用效率的考量、融资的便利性等。在企业选择控股架构时众多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中,税收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合理的控股架构将为企业进行税收规划提供空间,从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收益。


直接控股,即中国的母公司直接持有海外目标资产或目标公司股份。优点是公司层级简单,投资设立手续简单,在经营过程中也能够节省管理成本。但是,在没有双边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情况下,中国企业的股息汇回往往面临较高的预提所得税


间接控股,即中国母公司通过设立若干间接控股公司来持有目标资产或目标公司股份,利用目标国和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关股息、利息以及财产收益的优惠待遇,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采用间接控股架构能够递延税收成本。如果有合理的经营需要且不受受控外国公司规定的约束,企业赚取的利润可保留在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做进一步投资之用,从而达到税收递延的效果。除此之外,采用间接控股架构,资金使用更为灵活,资金成本更低。企业可选择无外汇管制或外汇管制较为宽松的国家(地区)作为中间控股公司注册地,可以将海外赚取的利润留存在境外,提高资金在海外流转的灵活性。并且,利用境外发达的资本市场,可以针对特定项目获取融资,从而降低资金成本。


企业在设计境外控股架构时,必须同时关注中间控股公司“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受控外国公司的认定和多层抵免的限制等问题。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中间控股架构带来的税收利益而选择一层或多层中间控股架构,但是监管层也加大了规范力度,严格了受控外国公司适用和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列举了12个非低税率国家(地区),在除此之外的国家(地区)取得非积极所得、利润不做或少做分配,都有可能被要求按照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纳税调整。


(二)融资方式的税收问题
企业投资之前需要考虑资金的筹集方式,还应充分关注融资方式对企业控股架构和未来生产经营现金流的影响。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两种: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是通过出让企业所有权引进新股东来注资,筹集的资金无需归还,但是股东有权分享企业税后利润。债权融资是企业直接向股东、银行或其他机构借款,筹集的资金要按期归还,一般还需定期支付利息。


企业在境外分配股息和利息时,对于项目公司而言,股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这样看来,债权融资似乎是更优的选择,尤其是项目所在国(地区)企业所得税较高时,利息税前列支的优势能够帮助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但是,债权融资比例不是无限度的,很多国家的税法都有反资本弱化的规定,即对来自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比例有要求,以防止关联方采取最低额度的股权投资和尽可能多的债权投资这种“小股大债”的形式造成税收流失。例如,韩国、日本、俄罗斯规定债券型投资与股权型投资比例不高于3:1,白俄罗斯要求这一比例不高于1:1。对给债权性投资支付的利率水平也有规定,例如,阿塞拜疆规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利率不高于官方利率水平的1.25倍。


另外,企业在境外分配股息和利息时,还需要按照当地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这时候需要考虑项目所在国(地区)与中国有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安排),通常税收协定(安排)会规定一个更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如果项目所在国(地区)与中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安排),或税收协定(安排)的股息利息条款无法提供税收优惠,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在有税收协定(安排)优惠的国家(地区)设立财务公司或者控股公司作为融资“中转站”,以减少股息利息预提所得税税负。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以及“中转站”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目标公司向中间财务公司/控股公司支付股息利息是否缴纳预提所得税;中间财务公司/控股公司收到的股息利息在当地的所得税税负;中间财务公司/控股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支付股息利息是否缴纳预提所得税等。


二、企业运营阶段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商业模式的选择、合同的签订等都切实影响着税收成本。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是优先领域。根据商务部数据,2019年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62个国家(地区)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6944份,新签合同额1548.9亿美元。因此,本部分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为主进行讨论。


(一)工程建设模式及合同签订方式对税收的影响
项目建设模式不同,税务处理显著不同。目前,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工程承包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模式),也被称为“交钥匙模式”,即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业主的约定,承担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全部工作,并承担其中的风险,到工程项目功能齐全、可立即使用时向业主交付。二是BOT模式(建设-经营-移交模式),即政府或其授权的政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将专属国家(地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的筹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和使用的权利赋予某个企业,政府保留该项目及其相关的永久所有权;由企业或者企业建立的项目公司建设和管理该项目,并获得营运所得,到期时将工程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政府和企业通过签订合同来约束彼此,这个合同也被称为“特许权协议”。三是BT模式(建设-移交模式),这也是最传统、最简单的建设模式,即业主将项目的建设、管理总承包给项目公司,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建设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


三种项目建设模式会产生不同的税务影响:在EPC模式下,中国企业设立的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取得的因工程项目相关的收入通常按照“工程承包收入”来缴纳所得税;在BOT模式下,总承包商在最终转让项目之前取得项目的运营收入,一般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所得税,最终将工程项目转让给业主时,一般按照“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在BT模式下,总承包商最终将工程项目交付给业主时,一般作资产转让处理,按照“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除此之外,项目建设运营阶段有可能还要按照项目所在国(地区)的规定缴纳流转税;在缴纳所得税时涉及建设成本费用的抵扣问题;在缴纳流转税(尤其是增值税)时有可能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收到项目收入和发生建设成本的时间往往不一致,因此应关注项目所在国(地区)关于税额的留抵退规定以及在合同签订时尽量使收入确认和成本确认时间相匹配。


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涉及的税务影响也不同。选择合适的合同签订方式,可以降低企业总体税负。例如,在EPC项目中,若把设计、采购与施工都签订在一份合同内,则合同对应的全部收入都需要在项目所在国(地区)缴纳所得税和流转税。如果将该EPC总承包合同拆分成设计合同、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等分项合同,每项合同适用各自的税务处理,就可以避免“混合销售”带来的较高税负。以单独签订设计合同为例,可以视为中国企业直接向国外业主提供设计服务,中国企业在项目所在国(地区)设立的项目公司一般不需要纳税,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国企业在境外提供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又如,很多国家(地区)都有业主需要预扣所得税的规定,但同时也会给出几种操作方法供选择,如按实际利润征税、按合同总金额预扣税以及两者的结合。
这时需要预估利润率,选择更为有利的方式签订合同,如果利润率低于预扣率,应尽量争取按实际利润预扣税;利润率高于预扣率,则争取按合同总金额预扣税。因为在实践中,业主多预扣的税款一般很难退回,而很多国家(地区)也规定不再对按规定预扣税款的外国公司进行年度审计。


(二)物资采购模式的税收影响
在境外从事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设备和物资,通常需要分别在中国、项目所在国(地区)和第三国等多处采购。对于从何处采购,税收成本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一些国家(地区)对于临时性工程设备的进出口有非常严格的管制,这些设备出入海关会受到严格监控;有些国家(地区)要求项目完工时,临时进口的设备必须移送出关,离开项目所在国(地区);有些国家(地区)的进口关税比较高;还有些国家(地区)对永久性出口和临时性出口的货物税收政策也大不相同。


项目公司可优先考虑在项目所在国(地区)采购或租赁项目所需设备物资,以降低关税开支和设备转移的成本。另外,很多企业会考虑在境外设立一个材料采购中心,承担项目设备和物资采购的职责。一般材料采购中心都会选在所得税税率较低、进出口关税和国内流转税税负较低的地方,这样采购利润留存在当地可以降低整体税负。同时,材料采购中心一般也需满足交通便利、没有外汇管制和进出口限制、仓储成本低廉等要求。


(三)劳务派遣人员税收安排的影响
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大量的人员,除了在当地雇佣职工之外,通常还需从中国派遣一部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当地从事行政管理和技术指导。劳务派遣人员通常是中国税收居民。作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收入在中国纳税。因此,需要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国(地区)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以确定中国企业派驻境外的劳务派遣人员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如何按照当地和中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常来讲,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尽量避免成为项目所在国(地区)的居民纳税人。被派遣员工一旦成为项目所在国(地区)的居民纳税人,可能需要就其全球的收入在该国纳税。因此,应了解当地“税收居民”的相关规定,尽量将人员在当地的居留时间控制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人员轮岗或将部分可以远程进行的工作在中国完成,避免成为当地的税收居民纳税人,以降低员工的税收负担。二是保存在项目所在国(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劳务派遣人员或境外项目公司应留存好在境外纳税的完税凭证,用以抵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三是灵活安排薪酬支付时间。对于未认定为当地税收居民的派遣人员,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将其部分绩效或奖金等非工资性质的员工薪酬的发放时间推迟到离开项目所在国(地区)之后,以降低派遣人员在当地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企业项目退出阶段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税收贯穿境外投资的始末,海外项目退出策略的不同对项目整体收益具有重要影响。目前,项目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以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这种方式较多地存在于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实践中。例如,中国企业在项目所在国(地区)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EPC总承包商将验收合格的项目交付业主时,或者采用BOT模式建设的项目完成移交给当地政府时,项目公司采取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很多国家(地区)要求非上市股权转让缴纳资本利得税,以此方式退出的企业应关注项目所在国(地区)是否有此要求。若项目所在国(地区)有此要求,应预先研究项目所在国(地区)与中国以及项目所在国(地区)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选择在与项目所在国(地区)签订税收优惠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以达到减少资本利得税的效果。


二是以资产转让方式退出。一些企业会选择资产转让方式退出项目,如以BT模式建设的项目。很多国家(地区)要求资产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资产转让涉及不动产,还有可能涉及财产税、资本利得税以及流转税,因此,以此方式退出的企业应关注项目所在国(地区)相关规定。同时,若中国母公司直接控股项目公司,还应关注母公司是否在中国就资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以清算方式退出。由于项目所在国(地区)的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等因素,造成部分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项目失败,这时企业会选择通过注销海外子公司的方式退出。这就需要重点关注项目所在国(地区)关于企业注销的各项税款的清算和缴纳。企业不仅需要关注企业本身的税款,还需关注对债权人、股东、员工等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一般来说,只有企业清缴税款之后,当地政府才能批准其注销。


四是以上市方式退出。部分中国企业也会通过海外上市的方式来减持部分股份。以这种方式退出的企业需要注意,上市主体可以是海外的项目公司,也可以是间接控股架构中的中间持股公司,这时需要考虑企业在减持股份时的税负。例如,保加利亚税法规定,出售国内上市和欧盟上市公司的股票免税,我国企业投资保加利亚的项目以上市方式退出时,可以选择在保加利亚上市,我国企业投资其他欧盟成员国项目上市时,也可以选择在保加利亚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持股欧盟成员国项目上市公司。除此之外,企业选择上市方式退出,既是回笼已完成项目的资金,更是为未来海外投资发展筹谋。因此,在确定上市方案之前,企业需要拟定上市之后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投资架构,根据企业整体发展战略,整合欲投资国家(地区)以及业务领域,选择税收风险较小、税负相对较低的国家(地区)作为上市目的地和上市方案。还需要注意的是,海外公司在上市之前,需要先清查企业历史遗留的税收问题,缴纳欠缴的税款,避免因此影响上市。

END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本文刊载于《国际税收》2020年第8期)

238_1598977259572.jpg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