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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武汉市管公积金 关于《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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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 10: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jj.wuhan.gov.cn/zwgk_10/zc/zcjd/jc/202006/t20200615_1377076.html
发文单位: 武汉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武汉市管公积金 关于《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的文件解读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武汉市管公积金
关于《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的文件解读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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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武公中规〔2015〕1号)及《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武公中发)〔2015〕43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办法》和《细则》在原《办法》和《细则》的基础上,以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核心,对执法程序进行重点规范,使行政执法更具操作性。
一、调整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区域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机构调整重新规定案件受理区域,并对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单位,职工公积金权益由其单位缴存分中心负责变更为由其单位缴存银行网点所属管辖的分中心负责。
二、案件受理阶段新增前期调查
《细则》在立案前新增前期调查环节,与受理环节同步开展,并进一步规定了立案的时间期限,细化了收集的证据种类,避免了之前立案时间过长的弊端。
三、《细则》明确归集管理处执法监督管理主体资格
归集管理处在原《办法》及《细则》中属执法主体资格,在修订的《办法》及《细则》中,归集管理处为执法监督管理主体资格,负责立案及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前对证据进行复核。
四、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原《细则》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根据情节制定了三个等级标准。此次修订调整了对违法年限的设定,更符合近年来执法实际。
五、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分开规定
由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在执法对象和执法流程上不完全相同,《细则》第五、第六部分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做了分开规定,使规定更明晰,更便于操作。
六、明确行政执法各环节时限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细则》对行政执法各环节完成时限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在受理案件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处理)立案呈批表》,案件调查应在立案后30日内完成等。
七、增加对送达和委托的规定
针对执法人员在送达执法文书中出现的诸多特殊情况,《细则》完善了原《细则》中对送达的相关规定。增加了职工委托处理投诉事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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