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管公积金
武公中规〔2018〕1号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武公中规〔2018〕1号 有效
各区住房保障房管局、财政局,各国土规划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及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要求,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办贷效率。武汉公积金中心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流程,简化贷款办理要件,减少贷款审批环节,严控贷款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录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者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购房。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者商业贷款等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的考核管理。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在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贷款办理各环节的时限,落实责任清单,对不履行委托贷款协议事项或者没有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受托银行,应当扣减当年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者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四、进一步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同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压缩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时限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五、提高商品房合同备案和不动产抵押登记效率。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合同备案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按对外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合同备案和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积极推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动产抵押登记网络专线申请、网上办理和自助服务。
六、提升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时效。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各商业银行应及时受理,提高商业贷款部分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衔接效率,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贷款需求。
七、主动公开业务办理流程。武汉公积金中心、市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等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对外公开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的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受理方式和办结时限等,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武汉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方便贷款职工查询贷款进度。
八、大力推进“互联网+住房公积金”融合发展。武汉公积金中心、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办”要求,协同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缴存状况、征信记录、住房登记、贷款抵押等相关信息的数据对接、比对核验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九、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行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武汉公积金中心、市国土规划局、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行为。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其检查、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依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18]4号)第四条规定从重处罚。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如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问题,可通过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商品房问题举报专线电话027-85482248、市长专线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武汉公积金中心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市国土规划局
2018年3月13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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