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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川人社办发〔2015〕94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兴文等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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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川人社办发〔2015〕94号
文件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兴文等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兴文等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9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各地反映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的问题较为突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批准,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并从省政府同意其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之月起,享受我省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上述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涉及此问题的参保人员,其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标准,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汉源宝兴两县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的函》(川劳社函〔2009〕505号)执行。

  二、从2015年起,今后省政府新批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的参保人员其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按本通知办理,不再另行发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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