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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佛山市管公积金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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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fsgjj.foshan.gov.cn/fgzc/qt/content/post_1996746.html
发文单位: 佛山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佛山市管公积金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摘要)
发文日期: 2015-0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佛山市管公积金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摘要)


  2014 年12月19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会议根据国家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政策进行审议。24名委员提交了书面意见,对会议议题赞成的24名、弃权的0、不赞成的0,符合国务院十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决议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规定。现将会议决议内容公示如下:
  一、降低职工购房贷款准入“门槛”。增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款,同时确定该档次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为不超过下一档次(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个人最高贷款额的一半。
  二、“放宽”对购建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政策。取消对购建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再提高30%、贷款利率上浮10%这两项规定。
  三、明晰和细化“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建住房申请贷款的条件。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建住房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一方是我市户籍人员,或借款人配偶在我市缴存公积金。
  四、提高我市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缴存累计满二年的从最高不超过36万元调整为40万元(即夫妻二人80万元),缴存累计一年的从最高不超过26万元调整为30万元,新增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按照本次决议,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职责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进行修订,并公布实施。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 年1月14日

  
  
  注:本决议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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