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管公积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佛府[2011]33号
经市人民政府(《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直属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批)的公告》佛府[2011]33号)审核确认,现将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公示如下,以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施行)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3月24日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逾期仍不办理,并引起社会影响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应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或阻挠中心人员进行执法的,处10000元罚款;
2 、应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处30000元罚款;
3 、应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恐吓、威胁中心人员进行执法的,处50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