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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0 每日一税】《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需缴个税等6个核心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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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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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31 10: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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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0 每日一税】
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需缴个税等6个核心实务问题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3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前,需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开具个税完税凭证,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查验。除此之外还有6个核心问题需要关注,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前,需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开具个税完税凭证,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查验。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九号)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二、几个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增资不属于股权转让
案例01:吉祥科技公司是王老五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2020年7月吉祥集团对吉祥科技公司增资2000万元,增资后吉祥集团占股51%。
增资扩股,其目的是引进新股东,老股东的股权虽被稀释,但不属于老股东转让股权,不需缴纳个税。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股转个税不缴为偷税
案例02:2019年2月,吉祥公司根据股转协议和不竞争协议扣王老五个税1720万元一直不缴纳,王老五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追征吉祥公司扣而不缴的税款?
税务机关不能向王老五追征个税1720万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吉祥公司已经根据履行扣缴义务,因此税务机关不能再向王老五追征税款。
吉祥公司扣个税1720万元而不缴,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属于偷税,应予以补税、滞纳金,并被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个人股转个税义务会被罚款
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或者未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无权向扣缴义务人追征未扣缴税款,但可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后果很严重。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个人股转个税义务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或者未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不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追缴未纳税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九号)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五)合伙企业转让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含股票)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如果合伙企业是非创投企业的,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
如果合伙企业是创投企业,应进行如下税务处理: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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