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群友答疑
分包款能否在同一项目后期预缴时扣除?
在我建立的《施工建筑会计3群》微信群中有人提问:
我是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0 年 8 月自查发现跨省项目中,河南省某建筑项目有一笔 2020 年1 月的分包款在预缴增值税时未扣除, 请问 8 月预缴时此笔分包款能否扣除?
答案是肯定的,分包款能在同一项目,后期预缴时扣除。
02
引用税法条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 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 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 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 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 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 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 局公告 2019 年第 10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预收款时,以实际 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当期未扣除完毕的分包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扣除。纳税人跨设 区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当期未扣除完的分包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扣除。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第十一条规 定,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 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 目的应纳税额。
03
引用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2020 年 7 月)》第 13 问“建安企业 2019 年预缴增值税时未及时扣除分包 款,是否可以在同一项目 2020 年预缴增值税时扣除?”解答中明确, 建安企业 2019 年预缴增值税时未及时扣除分包款,可以在同一项目 2020 年预缴增值税时扣除。
04
总结
因此,你公司在河南省的同一建筑项目 2020 年 1月预缴增值税时,未及时扣除的,可以在注销外经证之前,在预缴的时候扣除应该扣除的分包款。
05 推荐税局培训视频图文课件
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相关涉税问题
我收藏了河南省税局《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相关涉税问题》的系统培训课件。以后不用再“寻东问西”了,看完这篇你就是这方面的专家啦!
【视频图文课件】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相关涉税问题都在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