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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具体政策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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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9 10: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西城税务
标题: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具体政策如何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E5NTkzMA==&mid=2653019211&idx=5&sn=64fad08879289c38f5efa118750f160c&chksm=8139d07eb64e59687ede5fdff5765255ae5f6ba41a6975d3a870d1de54a3eb423441a7cd989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8
二维码: -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具体政策如何规定?

答:按照《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2020年2-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各省(除湖北省外)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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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设计:北京西城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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