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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9月1日起施行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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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8-29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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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9月1日起施行了(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07252&idx=8&sn=c77971978485c06a05d32c2225f4e4d8&chksm=fb656820cc12e1363fe3a089919b9d5da28655c7f16a5883e6d8423fc59b01352f35ba6e93b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8
二维码:
-
今天我们继续来了解一下资源税法的相关内容。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时候,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的有效凭据。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的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这里的“自采原矿”也就是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来进行直接的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此外,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也就是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一系列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来进行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销售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粒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好的,听众朋友们,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
“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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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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