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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9月份开始申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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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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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9 09: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湖州税务
标题: 温馨提示: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9月份开始申报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zY3NjcyMw==&mid=2247488175&idx=1&sn=84a55ebc9802e0ec0ff3d009e3878e6d&chksm=fc337373cb44fa6554444696348a84467bb2a8b88ecc1c43430971c1c269d6c6a5c5e237494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8
二维码: -



这是一个标题
  咳咳咳,各位纳税人请注意,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9月份可以开始申报啦!


缴费人:难道我记错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前不是按月缴纳的吗?


小编:您没记错,但是今年开始缴纳方式有所改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2019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由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


缴费人:那2020年具体的申报缴纳时间呢,我这两天出差,不在单位,等我回来不会错过申报期吧?


小编:2020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缴费人:残保金由月缴改为年缴后,年缴纳额该如何计算呢?


小编:2020年残保金年缴纳额=(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等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可记入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的用工人数,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tips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人数



缴费人:关于残保金缴纳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小编:当然有啦,且听我慢慢道来。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进行2020年残保金申报时,应如实填写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符合减免条件的系统将自动予以减免,无需办理任何减免申请手续。
供稿:市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辑:市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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