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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稽处〔2020〕30 号 北京瑞安华咨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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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8-28 18: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李威03 于 2020-8-28 18:39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京税稽处〔2020〕30 号

北京瑞安华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起对你单位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7 年 7 月 31 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检查,你单位取得由广东亿轩药业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至 2015 年 12 月期间开具的 89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深圳市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虚开,涉及金额 87,173,612.97 元,税额 14,819,515.27 元,价税合计101,993,128.24 元。上述 89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货物应纳入 GSP 系统(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系统)进行管理,但你单位GSP 系统中未查询到从广东亿轩药业有限公司采购药品的记录。你单位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向广东亿轩药业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货款已付清。通过协查及调取相关银行存款对账信息发现了资金回流,回款共计 93,037,525.91 元,回款比例 94.01%。结合货物、单据情况、资金等检查情况,确认你单位 2015年 8 月至 2016 年 2 月取得的 864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你单位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涉及金额 84,584,039.39 元,税额 14,379,287.85 万元。上述 864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并全部于购入当年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

(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问题(一)中提到的 890 份虚开发票,除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 864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余 26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 2,589,573.58 元,税额 440,227.42 元,均已认证抵扣,并于购入当年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该 26 份发票经上游税务机关证实虚开,认定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 年 12 月,你单位分别取得了由盐城市亭湖区李飞农产品销售公司开具的 24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射阳腾飞花茶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 25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射阳盛明花茶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 1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59 份发票,涉及金额 5,716,974.36 元,税额 971,885.64 元。你单位均在取得发票当月认证抵扣。经检查,上述 59 份发票对应的货款均已支付,取得的货物均已入库并于 2017 年 1 月销售。该 59 份发票上游税务机关出具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虚开,认定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一)补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一),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 2015 年 8 月-2016年 2 月增值税 14,379,287.85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二),你单位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 2014 年 6 月、2016 年 12 月增值税共计1,412,113.06 元。综上,你单位共计应补缴增值税 15,791,400.91 元。(详见下表)

(二)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 号发布)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 1,105,398.05 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18 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共计 473,742.01 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 号)中《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共计 315,828.03 元。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具体见下表(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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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一),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未实际发生的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补缴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 15,915,133.12 元、2016 年度企业所得税4,770,341.52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二),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补缴 2014 年度企业所得税517,816.47 元。综上,你单位应补缴 2014 年度至 2016 年度企业所得税共计 21,203,291.11 元。


(四)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点评

北京虚开增值税案2020  发表于 2021-6-28 11:37
京税稽处〔2019〕JW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表于 2021-5-27 13:59
京税稽处〔2020〕30 号  发表于 2021-2-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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