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36
  • Tax100会员 28012
查看: 437|回复: 0

[公积金] 青岛市管公积金 公积金归集知识问答

2668

主题

2664

帖子

2583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583
2020-8-28 10: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fgjj.qingdao.gov.cn/n28356077/n32565715/n32565737/190130102554229310.html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岛市管公积金 公积金归集知识问答
发文日期: 2018-05-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管公积金
公积金归集知识问答


一、哪些人群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都应缴纳住房公积金。在此基础上,为了扩大归集覆盖面,已将自由职业人员与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单位如何办理职工新增开户(柜台申报)?
答:根据《关于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新增开户业务的通知》规定,单位经办人持填写完备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新增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交归集柜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新增职工账户设立,打印《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单》,交单位经办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三、驻青部队如何办理单位开户手续?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青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驻青军队聘用文职人员的单位为团级以上单位,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持开户申请(需注明单位为团级以上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填妥的一式一联《青岛市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关系登记表》、二张预留印鉴卡片,到归集柜台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四、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自2018年7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由职业者,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符合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在我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公积金时,本人需提供《青岛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至少连续按月缴至申请日的当月或上月;社会保险应为自由职业者个人缴纳),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并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扣划协议,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缴存业务。
五、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进行调整。
自2018年7月1日起,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是按照自由职业者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由自由职业者个人申报,上限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六、自由职业人员能否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答:自由职业人员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只能从当月开始缴存,不得补缴开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七、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答:根据《关于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规定,单位经办人持填写完备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一份(A4纸),交归集柜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新增职工账户设立,打印《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单》,交单位经办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八、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离开青岛市单位时,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答:根据《关于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规定,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离开青岛市时,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销户提取。

九、单位是否应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对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界定,住建部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由于政策依据不明,目前尚未纳入强制推行的范围。但作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故建设部也已多次向全国征求《条例》修改建议,对于农民工缴交公积金的规定也是社会各界关注之焦点。我们也希望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从根本上,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住房权益。
2015年5月份,我中心出台了《关于进城务工人员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进城务工人员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允许用人单位暂按较低比例为进城务工人员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随企业效益提升逐步提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一步建缴到位;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引导规模大、效益好、用工稳定的企业全员建缴,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企业,先将劳动关系稳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缴存范围,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逐步展开。
十、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经营困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十一、单位经营困难,如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答:(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1.经营亏损,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
2.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3%。
(二)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应提交的材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审批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及文件,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的,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证明材料;
3.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
4.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的单位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其他单位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
5.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职工工资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第1、2项需提供原件,第4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第3、5项可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期限: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1年。单位在降低缴存比例期限届满时,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受理、审批:
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五)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在经济效益好转或规定期限届满时,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单位经营困难,如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
1.经营严重亏损,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2.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3.其他确有严重困难的情形。
(二)申请缓缴应提交的材料: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及文件,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的,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证明材料;
3.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
4.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的单位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其他单位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
5.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职工工资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第1、2项需提供原件,第4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第3、5项可提供复印件。
(三)缓缴期限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单位在缓缴期限届满时,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受理、审批
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五)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经济效益好转或规定期限届满时,应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如何办理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自2018年5月7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其中,港澳台同胞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身份证明为,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四、购买商品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提取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十四、购买二手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提取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十五、购买拆迁安置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提取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十六、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十七、子女购买商品房,父母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的配偶。

十八、哪种情况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答:根据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同时还规定,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十九、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规定,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二十、 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规定,职工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自2018年5月7日起,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由本人签署的《具结书》原件,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签署的《具结书》)原件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2500元。
提取额度按照租赁年度核定。核定金额的最早日期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二十一、职工退休,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离休、退休的职工,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5岁)职工,可以开通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办理提取。到时职工可持身份证原件到我中心任一管理处开通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自行办理提取。
二十二、职工出境定居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护照和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

二十三、有低保能否提取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根据规定,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二十四、职工与青岛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可以,如何提取?
答:可以提取。根据规定,与青岛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应提供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满2年的失业证明原件。换发证件的,应提供换发后的失业证明原件和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二十五、职工户口迁出或户籍不在本市的,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青岛市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根据规定,户籍迁出青岛市的,与青岛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青岛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二十六、大病提取有哪些?如何提取?
答:根据规定,“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二十七、农业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这种情况能否提取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根据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应提供户口簿原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提取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二十八、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何提取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经公证的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九、职工提前偿还部分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最多可以提多少?
答:根据规定,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三十、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购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是否可以将账户中的余额全部提出?
答:根据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十一、购买部队出售的房子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军产住房的可以提取。可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全额收费票据。其中,缴费时间为2012年1月1日以后的通用收费票据应为机打票据。职工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

三十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交付首付款,这种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职工取得购买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按照规定,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对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

三十三、购买经适房,可以将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转账用于交首付款吗?
答:购房人及其配偶的转账金额以办理提取登记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为限,合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三十四、购买经适房,已办理转账手续后,购房人需要退房,对于已转账的住房公积金应如何处理?
答:购房人因故退房,购房人及其配偶已转账至售房单位收款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售房单位全额退回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确认售房单位退回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已退回款项补缴至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三十五、职工与配偶协议离婚,住房公积金如何划转到自己账户上?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受理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协议离婚的,依据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载明的分割数额,对当事人一方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分割时,被分割部分应只做青岛市范围内的内部划转。转入方在青岛市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割数额划入转入方个人账户。转入方未在青岛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住房公积金被分割人账户所属管理处在暂存部关联账户为其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将分割数额划入该账户。分割后,转入方可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手续。
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转出方和转入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转出方、转入方现场签字确认的《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三十六、请问诉讼离婚的,需提供哪些材料办理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业务?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受理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诉讼离婚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原件及复印件;转出方和转入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转出方、转入方现场签字确认的《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
三十八、本市户口,工作调到外地,如何转移公积金?
答:根据《关于明确职工调离本市转移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应提供与青岛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以及原单位出具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自2017年5月15日起,职工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异地公积金中心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后,职工本人可直接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青岛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三十九、户口迁出本市,应如何转移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关于明确职工调离本市转移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应提供与青岛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以及原单位出具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自2017年5月15日起,职工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异地公积金中心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后,职工本人可直接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青岛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四十、职工通过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如何将异地公积金申请转入我市?
答:根据《关于青岛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通知》规定,职工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青岛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青岛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职工申请、审核受理、信息传递三项业务。
职工本人向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属的管理处,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青岛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审核时,管理处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信息传递阶段,管理处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至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异地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异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青岛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青岛公积金中心。
青岛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入账、信息传递业务。审核入账阶段,青岛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通过电话、短信或柜面联系职工确认后,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传递阶段,青岛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理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异地公积金中心。

四十一、职工通过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如何将青岛住房公积金转出我市?
答:根据《关于青岛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通知》规定,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与异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异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四十二、原单位无法办理转移业务,可否由职工本人办理?
答:若原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可由职工本人持调入单位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确认书》、缴存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单位的工作经历证明及调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调入单位印鉴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向管理处申请办理缴存职工帐户转移手续。职工本人需到管理处受理柜台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
四十三、进城务工人员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城务工人员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当年新参加工作的,以该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当年新调入的,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上限。缴存基数下限按进城务工人员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单位缴纳部分可按照本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个人缴纳部分可选择以不高于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本市缴存比例下限计算月缴交存额。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十四、2015年10月1日后注册的新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答:企业持已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含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填妥的一式一联《青岛市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关系登记表》、二张预留印鉴卡片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