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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青岛市管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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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8 10: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fgjj.qingdao.gov.cn/n28356077/n32565715/n32565737/190122141443176307.html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岛市管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18-04-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管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职工租赁住房消费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通知》。

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由不超过6000元,调整为不超过8400元。

(二)职工实际年房租支出超过8400元的,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2500元。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签署的《具结书》原件。提取额度按照租赁年度核定。核定金额的最早日期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三、提取业务办理方式

提取额度调整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方式和提取次数有关规定,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

提取业务办理方式: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提取次数: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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