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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青岛市管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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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8 10: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fgjj.qingdao.gov.cn/n28356077/n32565715/n32565737/190122141438782348.html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岛市管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18-04-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管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要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关于港澳台同胞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业务办理具体流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出台配套通知,并于正式施行之前及时发布。
三、港澳台同胞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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