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一、政策调整背景
为落实好房地产宏观调控有关要求,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市国土局等五部门《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6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二、本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有哪些调整
一是在我市购买新建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上调为30%。
二是在我市购买二手住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上调为40%,同时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同时,继续执行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政策。
三、新政实施的时间及标准是什么
本次贷款政策调整自2017年3月16日起施行,原则上以网签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四、本次贷款政策调整有什么新旧衔接措施
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合理保障申贷职工利益,本次贷款政策调整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4月14日),在过渡期间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政策如下:
(一)新建住房贷款
申贷时点所购楼盘项目已主体封顶且已签订了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4月14日前签约均可),所购住房在3月15日(含)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或合同签约并已交纳首付款(首付款收据为税务专用机打收据,且开具时间在3月15日(含)之前)的,符合以上条件,在4月14日前申贷执行原最低20%首付款比例政策。
(二)二手住房贷款
1.在3月15日(含)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
2.在未实行合同网签备案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处2017年3月15日(含)之前已作过初审,并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报备的。
符合以上条件,在4月14日前申贷执行原最低30%首付款比例政策。
五、有关政策问题的说明
本次贷款政策调整中,上述同时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新建住房楼盘项目已主体封顶且已签订了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等政策内容,都是之前一直执行的规定。
(已失效)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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