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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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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8 10: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fgjj.qingdao.gov.cn/n28356077/n32565715/n32565737/190130102002010084.html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发文日期: 2016-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背景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规定,为进一步满足职工购房诉求,结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推动我市存量房屋去库存化,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作出调整。

二、申请二次贷款需要首次贷款结清的期限

自2016年5月1日起,借款申请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条件,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两年。

三、二次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

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

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8万元。

四、二次贷款额度的余额倍数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符合申贷缴存条件,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五、二次贷款的利率

二次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六、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我市购买再交易住房的,首次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下调为30%;二次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下调为30%。(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七、新政执行时间

新政施行的时间,以管理处个贷受理登记时点为准。

(已失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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