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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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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8 10: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fgjj.qingdao.gov.cn/n28356077/n32565715/n32565736/190122151032173841.html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QDCR-2018-055008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规〔2018〕8号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明确贷款次数具体认定标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形下的认定标准
一般情形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
二、特殊情形下的认定标准
(一)借款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以配偶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
(二)借款人婚前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婚后配偶未曾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该种情形下,借款人在结清首次贷款后,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
(三)借款人与其配偶在婚前分别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或配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三次贷款。
(四)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或贷款结清后离异,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认定贷款次数;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的原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不认定贷款次数。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的,则该笔公积金贷款不认定次数。
(六)借款人办理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贷款抵押房屋的质量、面积等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认定非购房人原因并裁决退房的,则该笔公积金贷款不认定贷款次数。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30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印发

  政策解读:《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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