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关于非青岛市户籍的借款申请人出具本市居住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管理处:
为规范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结合居住证办理政策变化,现对非青岛市户籍的借款申请人出具居住证明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取得居住证明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明。
二、对已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请尚未取得居住证明的,应提供我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信息详情》(需加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章)、申贷时点近6个月社保缴存明细(社保缴交单位与公积金缴存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社保缴存明细的核查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个人办理栏”中“个人查询”内的“个人自助打印查询”核实。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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