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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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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8 10: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fgjj.qingdao.gov.cn/n28356077/n32565715/n32565736/190122123524327082.html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住金字〔201523

各处、室,各管理处:

  根据住建部风险防控管理要求,从201561日起,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信息纳入贷前审查,现将有关认定使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标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1、单笔贷款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3)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6)记录的;
  2、贷款当前逾期的;
  3、贷记卡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在3期以上(3)记录的;
  4、贷记卡当前逾期的;
  5、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
  对上述第2、第4项情形,若逾期款项已偿还并出具银行还款证明材料可予以受理贷款申请。因银行系统问题导致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记录相关信息不准确、贷记卡年费欠费,由银行出具情况证明,经核查属实可予以受理贷款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标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历史公积金贷款被中心提起诉讼,或因第三人已诉讼,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
  25年内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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