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通知
QDCR-2013-055001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发〔2013〕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切实满足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需求,降低职工购房成本,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内容如下:
一、全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60万元。
二、全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35万元。
本通知事项,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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