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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关于对借款申请人出具未婚证明具体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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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8 10: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fgjj.qingdao.gov.cn/n28356077/n32565715/n32565736/190122102753507457.html
发文单位: 青岛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关于对借款申请人出具未婚证明具体要求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7-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管公积金
(已失效)关于对借款申请人出具未婚证明具体要求的通知


  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细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统一贷款业务工作标准,现对借款申请人如何出具未婚证明规定如下:
  一、仍然按照《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业务标准和规定的通知》(青住金字〔200517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同时未婚证明中应体现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点的婚姻状况,未婚证明出具的时间与贷款时点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注:青住金字〔200517第四条:“借款人未婚的,本地职工未婚证明必须由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外地职工,出具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有困难的,也可由所在单位或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婚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未达到目前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无需提供未婚证明。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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