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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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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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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8 05: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茂名税务
标题: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A3MzY4NQ==&mid=2650165507&idx=1&sn=6a07d1ab956bdad1c08919cb15ca3278&chksm=837689b9b40100af3b61ff807320bbecc09cd80ec3f47dd5d18ccc9366a4ff3037cc10971d9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7
二维码: -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简析

2020年5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下称批复)。批复同意在茂名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为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有关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税收政策以及跨境电商综试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这些税收政策都有哪些?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01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条件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条件二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条件三
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条件四
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相匹配

02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对不符合退(免)税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条件一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条件二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条件三
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其他规定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上述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
03
跨境电商综试区电商出口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一:“无票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注册、登记
●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综试区海关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优惠二:“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条件一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条件二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条件三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具体优惠:
01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02
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跨境电商综试区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VS
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04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税
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税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纳入税务管理,如实申报纳税。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符合上述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通关服务的代理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等)按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中录入商品名称等信息,被海关、外汇或税务部门发现为虚假或内容不实(包括申报不符或申报不实),主管税务机关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其使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的综试区,其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出口信息登记功能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验收后,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公告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茂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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