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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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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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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
2020-8-28 01: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南开税务
标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处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jEwNzE0MQ==&mid=2247495122&idx=1&sn=b74c8cd7a829fc6e59d8ed478319ae56&chksm=f9aed338ced95a2e74d469ac2dd48e6aab2d6b85bb410e67bf6503081ad07288ef499a01f95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7
二维码: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若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则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作废处理: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上述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未抵扣,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END

制作:天津南开税务
编发:天津南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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