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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月份开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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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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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8 01: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水税务
标题: 温馨提示: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月份开始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zA4Mzk1Mw==&mid=2650262880&idx=1&sn=ffad5a9e1c4ae563d3611ec09f7f99ed&chksm=883db3bebf4a3aa801ce0836bfc8ab27b0de2e4792378b3a73ddd7b50cee004908117ed15a3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7
二维码: -
一、申报缴费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18号),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二.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3.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8〕39号)
三.注意事项
1.2019年丽水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4517元;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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