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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17]18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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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17]18号
文件名: 粤财法[2017]18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年9月2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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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财法[2017]1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地税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油合作区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提出,"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目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已联合草报《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报省政府审定发文,为确保上述政策尽早落地,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调配合,抓紧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方案制定工作。各市县财政、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支持实体经济出发,从大局出发,共同暮实好省委省政府的减税任务。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文附件规定的政策标准和省调整税额通知规定的税额标准、土地等级数量要求等,以市为单位草拟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在10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市财税都门可以共同组成工作小躯开展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组织草拟调整方案,提出分期调整意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汇总报市政府,做好税额标准公布和预算调整有关工作;地税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草拟土地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含分年到位标准)、测算减收影响,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引导纳税人选择抵扣下年税款或退税等具体落实工作。

二、以市为单位组织制定土地等级划分和税额调整方案。为保证区域同税额协调,提高工作效率,以市为单位组织制定土地等级和税额调整方案(含调整方案及请示、适用税额表、税额调整对照表、税额调整测算表及有关说明等,样表见附件),履行报批程序,土地等级划分尽可能由市统一组织划分,县(市、区)一般不单独划分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含县审区政府)后报市政府审定,以市政府文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汇总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批复各市,最终以市、县政府文件公布。

三、在土地等级划分时注意保证减税规模。各地在划分土地等级时参考原划分标准和现有的级次要求,各级次规模和范围要保持协调,单位地块不得增加税负,并保持与整体税额减幅相当,不得通过调高单位土地的级次来降低减税规模,各地在上报调整方案前,先以初稿形式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正式上报。

四、加快税额调整进度,扩大减税效应。根据省政府的要求,2017年上半年收入增长较好、全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比较小的市(比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清运、汕尾等),尽可能选择从2017年起执行,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市尽可能在2017年底或2018年底前到位,最迟在2019年底全部调整到位,分年到位的,2017年降低幅度原则上为20-30%以上。

各地在调整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省地税局税政一处反映。

联系人:省财政厅:翟玲妍,联系电话:83170061;

省地税局:马谦,联系电话:85299471。

附件:附件1-3.doc

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对照表

2.XX市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测算表

3.XX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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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土地使用税  发表于 2021-11-29 14:51
粤财法[2017]18号  发表于 2021-1-20 11:03
粤财工〔2017〕18号  发表于 2020-8-27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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