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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正确填写发票备注栏”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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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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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
2020-8-27 13: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南开税务
标题: ?实务中“正确填写发票备注栏”要点解析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jEwNzE0MQ==&mid=2247494957&idx=1&sn=8b81c09358d4d352f831eda4df8b9591&chksm=f9aed3c7ced95ad1ae31de1d4895ce9fe95a8f21dfca8dd0b16a927d12094dd2afe3e66efa5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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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关于特定种类业务的发票“备注栏”若未按规定填写将不允许报销入账,将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核算,本文就实务中常用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进行专题解析。


1、差额开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5、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代办退税
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其中,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7、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8、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制作:天津南开税务
编发:天津南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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