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 无特别限制,参照公司法执行
| 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部门:商务部
| 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2.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3.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4.同业拆借业务;
5.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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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
| 1.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2.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3.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审批部门:银监会
|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借款;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发行债券;2.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3.资产证券化;4.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5.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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