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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9月1日起施行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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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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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7 12: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9月1日起施行了(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07108&idx=8&sn=67252079df39d1ae1a15105936244c3b&chksm=fb6569b0cc12e0a6d5ed50ee6ca109c118a15f240dff821b15b28b1c6e1f79d9116774ccb86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7
二维码: -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继续了解资源税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如何确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资源税应税产品(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的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是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当中扣除。

那么,资源税应税产品的运杂费用符合哪些条件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一)相关运杂费用已计入销售额;

(二)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

(三)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货杂费用。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没有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能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好的,听众朋友们,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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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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