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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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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7 11: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宣城税务
标题: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哪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Dc3MzU4MQ==&mid=2247495090&idx=1&sn=340ee8f23e539382d136b6db0641ddde&chksm=fd961710cae19e06a57d9776409f76c01a70ec6dff77cc4a5c9ad1be8f0f1f52911d0a52b21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6
二维码: -


长江三角洲区域
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长江三角洲区域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01
《裁量基准》制定目的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相关工作要求,规范长三角区域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02
《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注重行政效率和实际操作性,根据违法手段、危害后果等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19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确保长三角区域内对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做到“同事同罚、公平公正”。


03
《裁量基准》的施行时间

《裁量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04
《裁量基准》的施行范围
《裁量基准》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五个区域施行。

05
《裁量基准》规定的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目录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2、未经有权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
3、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4、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5、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6、拆本使用发票
7、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8、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9、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10、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11、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1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13、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14、虚开发票(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5、非法代开发票
16、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17、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1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19、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06
小贴士
1、《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2、《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责令限期内”除标注不含本数外,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3、“责令限期内”的“天数”为自然日。

07
《裁量基准》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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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以上二维码,查看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原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旌德县税务局
审核:宣城市税务局法制科
编发:宣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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