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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明电〔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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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newjobs.com.cn/Details?newsId=22A1C0C0FFEEFBEA
发文单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辽人社明电〔2020〕15号
文件名: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明电〔2020〕15号
发文日期: 2020年1月3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明电〔2020〕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有关要求,在落实好《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6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抓紧、抓实、抓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既有支援保障一线防控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有维护受疫情影响职工群众权益的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具体安排上来,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做好人社政策支持工作

要根据疫情防控大局需要,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制定有关针对性的政策并抓好落实。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0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4号)以及《关于给予赴湖北驰援疫情工作人员绩效奖励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保障工作并开辟工伤待遇绿色通道,督促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工资待遇政策以及相关激励政策,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简化招聘程序和设立招聘绿色通道,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三、进一步挖掘先进事迹,切实关心激励疫情防控人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挖掘先进事迹,对在医疗救治、疫苗研发、基础预防、物资援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尤其是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务团队给予及时性表彰,进一步鼓舞士气、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

四、进一步密切监测研判,稳妥做好劳动就业等重点工作

要密切监测和研判就业形势,深入评估疫情影响,提前研究应对举措,做好政策储备。要调整优化一季度就业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向劳动者发布节后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要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积极稳妥做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加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努力维护就业大局稳定。认真落实《关于稳妥有序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8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0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农民工相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1号)等有关要求,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加强联防联控,扎实做好本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要继续做好公共就业服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业务、职称晋升、人事考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要着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保经办工作,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通过微信、短信、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宣传引导、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要指导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等重点场所和农民工密集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科学防护,切实保障好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

要在党委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统一行动,全力出战。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疫情防控机制,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要在这场严峻斗争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干部,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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