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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沈阳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受理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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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7 10: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ygjj.shenyang.gov.cn/releaseCms/dynamicArticle.do?siteCode=SYGJJ&selfSiteSiteId=150786358637120&columnLogicId=150787242029019&navigationSiteId=150787242029019&isWap=0&logicId=15337757911120
发文单位: 沈阳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沈阳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受理条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0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受理条件的通知


各处(室)、管理部、分中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工作要求,现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受理条件调整如下:

1.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条件:职工已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中心。

2.本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申请条件:职工已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在中心账户停缴封存半年以上,且本人在中心无尚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业务。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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