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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沈阳市管公积金 关于落实住建部开展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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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7 10: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ygjj.shenyang.gov.cn/releaseCms/dynamicArticle.do?siteCode=SYGJJ&selfSiteSiteId=150786358637120&columnLogicId=150787242029019&navigationSiteId=150786358637120&isWap=0&logicId=151315147574465
发文单位: 沈阳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沈阳市管公积金 关于落实住建部开展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年05月16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管公积金
关于落实住建部开展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工作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要求,为方便跨设区城市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现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接续管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异地接续管理。职工在外市重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职工向转入地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申请,本地中心负责为职工办理账户转出及异地接续手续。
2、本地接续管理。职工在本市重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职工或单位向本地中心提出申请办理本地转移接续手续。
3、本地集中封存待接续管理。职工未重新就业或已就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手续,待满足接续条件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6日起执行,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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