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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关于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税收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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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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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7 06: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毕节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关于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税收风险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c0MDkyNw==&mid=2652143164&idx=1&sn=26a1b76a9a7950481c64c0c39811ecf2&chksm=bd1333ac8a64babac5b44f9f94f784ff5ddf6569933b7d052dd80b33d4e48dc820621dc9341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6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关于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税收风险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为提高税法遵从意识,降低税收风险,请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具发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6日

供稿:市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
编发:毕节税务
2020年第95期,总10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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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发表于 2020-8-27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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