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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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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3.1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周转资金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8号)要求,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缓征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的缴费部分,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的缴费部分。
  三、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
  (一)2月份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阶段性减免、减征政策重新核定;
  (二)已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全额直接退至原缴费银行账户,无需参保单位申请,其中2月份减半征收的单位缴费部分在5月份一并征收。单位补缴的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不在减免退费范围之列;
  (三)未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重新核定的征收计划发送至税务部门,与5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免收政策结束后年内缴费仍有困难的,还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在减半征收同时缴费仍有困难的,或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年内缴费仍有困难的,还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以上缓缴截至期均为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按照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2月份减半征收部分缓至5月份一并征收。
  六、阶段性减免缓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事宜,由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12333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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