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非本市农村基地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东公积金通[2010]1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因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资料。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非本市农村集体宅基地建房政策与本市建房政策不相符,因此,提取申请人不能提供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外市户口职工在家乡建房情况较多,现对非本市农村集体宅基地建房提取有关规定作以下调整:
一、非本市农村集体宅基地建房提取,须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当地村委会出具的经镇级建设或国土部门同意的建房规划用地证明,其他所需资料不变。
二、建房规划用地证明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本村同意申请人使用农村集体宅基地建房;
(二)明确申请的建房地址;
(三)明确申请人建房用地不属市、县和镇级的城镇规划范围。
三、提取申请人必须是非本市户口的职工。
四、提取申请人应作出所提供资料与事实相符的个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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