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很多企业经常会发生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交易,税务处理上有特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依法合规处理关联交易涉税事项,需要把握以下规定。
一
个重要概念
An Important
Concept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组织架构、企业集团业务、无形资产、融资活动、财务与税务状况。
(二)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企业概况、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三)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三
个重要时限
Three Important
Deadlines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二、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五
项重要内容
Five Important
Poi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