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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月份开始申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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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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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6 01: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温州税务
标题: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月份开始申报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jE4OTU4MQ==&mid=2651790972&idx=1&sn=cec4c930a7cba632e2e7e4debf74506f&chksm=f16a501ec61dd908fbd7b35aecd7a98da62bbac5ce8d2c9cf92d706dd3987dd6e29b106226a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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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从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次数由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
本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2019年第18号)

计征依据及标准
2020年残保金年缴纳额=(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等方式接受本省户籍的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可记入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的用工人数,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 (财税〔2015〕72号)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3.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税〔2018〕39号)
请用人单位准确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系统将自动予以减免。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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