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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要施行啦!一起学学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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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8-26 00: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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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黑河税务
标题: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要施行啦!一起学学资源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ODcxNTI3Ng==&mid=2247491252&idx=5&sn=cab287a433834e430a41b7d253cbd19b&chksm=ec3b79d7db4cf0c17440f9436eabbc17e75e9d54fbc9223cf90e4b05067fdb6886da3685bae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5
二维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要施行啦!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要施行啦!
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快来跟着申税小微学习一下资源税法的重要内容吧!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税目及税率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法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五大类,税目164个,涵盖了目前我国已发现的173个矿种。
应纳税额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申报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减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免征
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减征
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
免征或者减征
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除了《资源税法》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对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做了明确。快跟申税小微一起看看相关内容吧!
01
销售额的认定
执行口径
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02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
执行口径
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03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
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
执行口径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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