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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关于使用河南省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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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5 17: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haly.si.gov.cn/synrgml/zhengcefagui/zhengcewenjian/zonghe2/2020081315763732896.html
发文单位: 洛阳市社会保障中心
文件编号: 豫社保〔2020〕33号
文件名: 关于使用河南省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2020〕33号)
发文日期: 2020-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阳光不锈 于 2020-8-25 17:53 编辑

关于使用河南省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豫社保〔2020〕33号)

发布时间:2020-08-13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日前,河南省统计局发布了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8305元。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请各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92元的标准核定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职工护理费待遇。其中省本级及郑州市在2019年1月1日前核定工伤职工护理费时的基数高于此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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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社保(2020)33号  发表于 2021-6-18 14:37
豫社保〔2020〕33号  发表于 2021-3-10 15:12
豫社保〔2020〕33号  发表于 2020-8-25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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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8-25 17: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关于使用河南省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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