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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政策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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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5 12: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政策知识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06831&idx=7&sn=940799ea1554f61d990c54b53f4c0afa&chksm=fb656e9bcc12e78d0f06d4deda80df631ee03981baa64df8e3521db3f5e796b83b9f705dc48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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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Q
二、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青海省政府1995年第21号令)第七条规定,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安排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Q
三、如何计算在职职工人数?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
1.用人单位在编人员和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2.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3.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Q
四、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以计入用人单位的残疾人用工人数?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是指:
1.安置就业的残疾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3.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Q
五、如何计算残疾人安置的比例?
答:实际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00%=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Q
六、如何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Q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什么时间申报缴纳?
答: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1045号)第九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申报缴纳,征收期为每年的7月至12月。
Q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哪个部门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1045号)第九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属地化征收,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区、市、行委)的税务局申报缴纳。
Q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相关政策如何规定?
答:1.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款规定,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免征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2.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Q
十、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减、免、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1045号)第九条规定:
1.用人单位申请减、免、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向县(市、区、行委)残联提出申请,由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并书面意见报上级财政和残联部门回复后,方可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将减免或缓征企业名单反馈给税务部门。

2.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Q
十一、用人单位如何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1045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持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本单位上年度6月和12月工资表原件、复印件,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
Q
十二、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残联会发〔2013〕157号)第三条规定,我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Q
十三、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有奖励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7]366号)第五条规定,超比例奖励标准为,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给予超比例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Q
十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特别规定?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但本规定仅限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计算,不针对超比例奖励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残疾人人数计算。
  
  2.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Q
十五、如何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工作?
答:根据《青海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办法》(青残联会发〔2017〕25号)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主体为省、州、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残联部门具体负责,各级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民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省、州、县三级机关、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公示工作,规模以上企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市)进行公示工作。
Q
十六、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向县(市、区、行委)残联提出申请,由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Q
十七、近期国家调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Q
十八、我单位是一家口罩生产企业,在抗击疫情期间招用了部分临时工作人员,疫情结束后要适当减少用工人数,请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综字〔2016〕1045号)规定,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Q
十九、我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接受了2名残疾人就业,请问能计入我公司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Q
二十、我单位新录用了一名残疾人,请问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

Q
二十一、请问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30人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答:不能享受。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政策只针对30人以下的企业,除此之外,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不在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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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李显元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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