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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后财字〔[color=#000000]1996[/color]〕102号)文件规定:“军队干部在工资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办理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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