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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20〕17号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明县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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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ningming.gov.cn/xxfbml/jcxxgk/zjzl/bjzfwj/t5509576.shtml
发文单位: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宁政办发〔2020〕17号
文件名: 宁政办发〔2020〕17号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明县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年4月2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明县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华侨农场,县直及中区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明县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4月27日

(公开方式:公开)

宁明县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

实施方案

为保护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切实做好我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9号)、《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崇左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崇农发〔2020〕1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基本思路

自2016年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以《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文件为指导,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改革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体系为手段,创新粮食生产经营机制和财政支农机制,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促进粮食生产的规模化、组织化。

(二)基本原则

1.保证存量,调整增量。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促改革”的原则,坚持粮食生产补贴力度不减,优化补贴支出结构;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用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支持粮食规模生产,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2.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具体出台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统一县域发放依据和发放标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实际下达我县补贴资金总额,参照我县原计税耕地面积,将资金分解下达各乡镇财政所、华侨农场;各乡镇财政所、华侨农场要严格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于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农户(职工)“一折通”存折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位。

3.保补挂钩,注重绩效。将农业“三项补贴”中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明确撂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促进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进一步拓展了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空间。

4.市场导向,创新方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改变当前农业发展中过渡依赖财政资金支持和财政支持效率低下的现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农业。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社会化。

5.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补贴发放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确保补贴公平公正落实到位。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县粮食生产实现三个明显改观:

一是粮食生产局面明显改观,耕地得到有效保护,粮食播种面积及粮食产量基本保持稳定;

二是粮食补贴政策针对性、有效性明显提高,真正实现谁种粮,谁拿补贴,规模种粮农户收入明显提高;

三是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明显改善。建立健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金融支持体系,建立健全以自治区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核心,产粮大县、农业大县、农业特色产业优势县为重点,覆盖全县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粮食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业信贷担保支持,促进农业适度规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改革核心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一是以2014年农业三项补贴为基础,将原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80%、中央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二是以2014年农业三项补贴数据为基础,将原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的20%,加上农业“三项补贴”的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结合我县实际,今后中央或自治区调整我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规模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优先保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需要。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为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提升粮食生产潜力,实施普惠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县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对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还草)、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撂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不改变用途、地力不降低。

(二)补贴依据由于宁明县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目前仍处于颁证后核准整改阶段,确权面积没有最后确定,所以土地确权面积不具备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依据的条件。2020年宁明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仍以原计税耕地面积为基础,即每户农户补贴面积的基础为其承包计税耕地面积。国有农场职工补贴对象为已与农场签订了耕地承包协议的职工,若已经承包了耕地,但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或已丢失协议书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职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协议必须上报所在地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乡镇政府、华侨农场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的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各乡镇财政所、华侨农场要将农户补贴原计税耕地面积进行汇总,于2020年4月25日前分别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补贴标准。全县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每亩耕地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下达到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量和全县农户原计税耕地总面积测算确定。补贴面积依据和补贴标准在全县范围内统一。

(四)资金分配。2020年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605. 094664万元,其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605万元(桂整合〔2019〕71号),上一年结余0.094664万元,由我县包干使用。我县在实际发放中因耕地面积等因素变化出现补贴资金不足的,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出现资金结余的,可以作为结转资金在下一年度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工作。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五)补贴公示。乡镇政府、华侨农场对辖区农户补贴原计税耕地面积核实后进行张榜公示,对补贴对象、补贴面积、农户(职工)存折账号(卡号)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收群众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村级公示制。县财政局要根据各乡镇财政所、华侨农场上报的原计税耕地面积进行汇总并确定每亩耕地补贴标准,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将自治区下达到我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解划拨到各乡镇财政所、华侨农场。各乡镇财政所、华侨农场将每亩补贴标准及补贴资金发放到各农户(职工)补贴账号时间进行公告,请农户(职工)注意查收,若有错误,请及时到乡(镇)财政所、华侨农场查对。

(六)补贴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政府、华侨农场要及时做好公示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各乡镇财政所、华侨农场于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一卡(折)通”直接补贴到农户手中。

(七)补贴用途。为引导农民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保护,我县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用好畜禽粪便,多施农家肥;二是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通过秸秆还田青贮发展食草畜牧业,禁止焚烧秸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三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绿色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主动保护地力;四是鼓励深松整地,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成立宁明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局、统计局、审计局、农商行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落实,确保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及有关部门要通过村广播、宣传标语、印发宣传单、电视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并告知到农户。

(三)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财政局管资金、农业农村局管项目的原则进行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要落实预算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县农业农村局重点要牵头做好基础数据采集、信息数据录入、数据分析、组织发放等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各乡镇政府、华侨农场要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规范操作程序。各乡镇、华侨农场要严格按照补贴发放规定做好补贴面积核定、登记造册、公开公示和审核汇总等工作,补贴资金发放必须全部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信息系统操作,直接发放到农户(职工)“一折通”存折。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也不得抵顶其他任何款项。

(五)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加强“一折通”信息动态管理。据实定期修正、动态管理“一折通”基本信息;坚持涉农补贴“一户一折”制度;严格办理分户及遗失补办“一折通”存折程序;严禁一人持多个“一折通”存折提取补贴资金。

(六)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设立监督电话。各乡镇财政所、华侨农场及农业部门都要分别设立补贴工作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纳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范围,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三是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建立补贴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以备查询。四是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监督机制。各乡镇、华侨农场要建立财政、农业、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各环节监管,严肃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加强信访处理工作,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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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20〕17号  发表于 2020-8-24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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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20〕17号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明县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补贴政策有何改革?

2016年开始,将原来的良种(水稻、玉米)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年发放一次。

二、国家发放这个补贴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补贴资金直接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所有承包了耕地的农户,只要保护好耕地质量(指符合补贴规定的),都可以享受这个补贴。

三、改革后补贴对象是谁?

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土地流转后仍发放给承包农户。

四、2020年的内容?

一是补贴资金发放完成时间要求在6月30日前发放完毕;二是补贴面积应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具体以各县人民政府审发的实施方案为准;三是明确国有农场职工承包耕地申报补贴的要求;四是支持各地以奖惩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保护和提高耕地地力。对推广稻田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等技术的农户,各地可视情况适当提高这类耕地的亩均补贴标准,但最高补贴标准要控制在250元以内。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各地可根据严重程度扣减或取消违反者的补贴资格。

五、每亩补贴多少钱?

每个县每年执行一个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上级拨付全县的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当年全县核实后的应补贴面积,得出全县该年每亩补贴的金额。所以,每个县的亩平均补贴标准不会相同。

六、根据什么面积进行补贴?

原则上从2019年开始补贴面积以土地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但对本县因各种原因尚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可仍按本县上年补贴依据给予登记和补贴。

计算公式:农户补贴面积=确权登记面积-农户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农户承包地是否符合补贴条件每年核实一次。

七、国有农场职工承包的耕地如何登记补贴?

将国有农场已承包给职工的耕地也列入补贴范围,申请补贴的农场职工必有是已与农场签订了耕地承包协议。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或已丢失协议书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职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协议必须上报所在县和乡镇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

由农场自己经营耕种或流转给非本农场职工的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的耕地,不给予此项补贴。

八、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耕地地力已遭受破坏的耕地。

4.已改变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包括挖塘养鱼)占用的耕地。

5.已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

(1)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6.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7.改为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的耕地地力。

8.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两年(包括)以上抛荒的耕地。

9.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新增耕地。

九、农户在承包耕地内种植哪些作物可以补贴,哪些作物不可领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是一年生草本作物:如所有粮油作物、蔬菜瓜类、甘蔗、木薯、麻、草莓、临时性食用菌简易棚、一年生中草药等。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是多年生及木本植物:葡萄、百香果、火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多年生中药材和花卉等。

十、以什么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答: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实名制管理。农户当年的补贴面积经过层层审核,县人民政府审准,由财政部门通过农民补贴信息网络系统将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存入农户的“一折(卡)通”,农户凭有效证件到金融机构领取补贴款。每年大约在6—8月发放到户。

十一、农户的信息有变化如何更改?

为确保农户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农户的信息和补贴面积当年有变更的,必须经本人签字确认,所在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后,送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财政所或农技站)更改及备案。

十二、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以下情形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1.编造、伪造虚假村组、农户姓名,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

2.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农户虚报、多报补贴面积的;

3.村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集中保管农户“一本通“存折的;

4.用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抵缴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挪作他用的;

5.收集农户“一折通”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的;

6.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

7.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的;

8.收缴的违规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的;

9.未按要求公示农户补贴面积、公告补贴标准的。

十三、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如何处罚?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实施问责,并予以全区通报。对相关人员应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发现问题如何举报?接到举报如何处理?

答:从自治区到村委会都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据事实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受到法律保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举报电话0771-2182511、2182605,自治区财政厅举报电话0771-5331645。

政策解读机关:宁明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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