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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新政策调整表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在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
2.优化合并分立亏损结转
将“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单独列示,作为独立的一列,并划分为“可弥补年限5年”和“可弥补年限10年”,分别处理一般企业和高新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被合并(分立)后待弥补亏损的结转处理。
3.简化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报
旧表该栏次分年填写简化为只填报弥补后的当年待弥补亏损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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