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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郑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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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zgjj.zhengzhou.gov.cn/zcfg/2828324.jhtml
发文单位: 郑州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郑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郑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郑公积金[2009]30号 签发人:丁二勇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各处(室)、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6]43号),我中心专门组织人员对于执法依据、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梳理,将执法行为进行了分解,确定了执法责任,并于2006年8月下发了《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郑公积金[2006]34号),随着中心近几年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人员更替较快,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分解急需调整和修订,以便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经研究决定,现将《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执法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各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颁布生效时间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1999.4.3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4.10.1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共二项)

一、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机构:监察执法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调查岗

1、准确详细填写案件受理表。
樊 镇
弓永军


2、及时报处室领导审阅签发。
3、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审查岗

1、审核调查证据及法律文书。
马国俊

2、建议立案或不立案。
3、提出处理意见。
审核责任人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执法程序进行监督。
成振中

2、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合法性进行监督。
3、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4、建议签署法律文书。
审批责任人

1、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批准。
王宏伟

2、签署法律文书。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五项)


一、 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2、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4、《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准予提取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办机构:归集管理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1、一次性告知支取需要提交的资料和程序。
李 霞

2、对提出申请的职工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
复核岗

1、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刘 瑛



二、 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注:初审→复核→办理完成所有贷款手续一次性完成。


承办机构:信贷管理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1、一次性告知贷款需要提交的资料和程序。
王晓燕
赵 睿


2、对提出申请的职工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直接受理。
复核岗

1、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复核,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陈建功
林国庆


2、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审核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

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承办机构:信息管理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1、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资料和程序。
李 霞

2、对单位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审核岗1、对单位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
刘 瑛



四、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承办机构:监察执法处和管委会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岗

1、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资料和程序。
弓永军
樊 镇



2、对单位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3、及时报处室领导审阅。
审核岗

1、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复审。
成振中


2、提出处理意见。
审批岗

1、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批准。
管委会办公室


五、对单位逾期不缴或

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

法律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机构:监察执法处
承办岗位名称
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人
受理、调查岗

1、准确详细填写案件受理表。
樊 镇


2、及时报领导审阅签发。
3、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4、初步确认案件情况。
审查岗

1、审核调查证据及法律文书。
马国俊


2、建议立案或不立案。
3、提出处理意见。
审核责任人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执法程序进行监督。
成振中



2、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合法性进行监督。
3、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4、建议签署法律文书。
审批责任人

1、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批准。
王宏伟


2、签署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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