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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资讯】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快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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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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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4 00: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宁波税务
标题: 【纳税资讯】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快到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AyNTIzNg==&mid=2650650514&idx=2&sn=d7b58dd9162476e08e3533c572bac98f&chksm=838342a9b4f4cbbf1d0f70abd68a6f7af04d6f480d03d534945c8abc718e5401e77e478565e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2
二维码: -



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快到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2020年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征收第一年,申报期9月将近,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您了解多少呢?小编带大家学习一下吧!
01
哪些用人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2
残保金按什么标准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六大行业
机关事业单位(除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六大行业,按每人每年288元征收。六大行业分别为:
(1)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典当、拍卖等企业。
(2)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含房产中介)。
(4)原油生产销售(不含化工加工制造)企业。
(5)烟草生产及调拨企业。
(6)通讯运营企业(不含通讯零售服务企业)。
其他用人单位
其他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240元征收。
03
残保金征收期是什么时候?

从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的缴费次数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
04
以下三点需注意!

计费依据
残保金计费依据为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人数。
(1)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计算口径按照每月工资单上的职工人数合计/12;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照每月工资单上的职工人数合计/实际经营月份。
(2)职工人数统一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平均工资口径
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申报表第六栏)填写口径:
(1)机关事业单位(除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六大行业:年平均工资统一为19200元/人;
(2)其他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统一为16000元/人
新办和注销
(1)用人单位新办第一年实行零申报。如果新办当年又注销,不再另行补缴。
(2)非新办用人单位注销,如果在征期前办理注销手续,应补缴至注销月份前计算的费款;如果在征期后办理注销手续,应退还从注销月份起计算的费款。
05
划重点 优惠政策在这里

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所属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分档减征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保金实行分档减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缴费额减征50%;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缴费额减征10%。
残疾人安置抵扣政策
(1)按每人每年240元标准征收的单位,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在16000元额度内按年抵扣;按每人每年288元标准征收的单位,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在19200元额度内按年抵扣。抵扣数额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总额。
(2)残疾人职工抵扣数
残疾职工抵扣数为经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的上年度该单位实际安排的符合抵扣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允许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抵扣。
(3)抵扣方式
缴费人通过《宁波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核系统》登记核准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会自动接收抵扣人数,不需要缴费人上门办理备案手续。
06
举个例子

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应纳费额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ד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或90%)
具体例子
宁波某用人单位,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六大行业,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0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1人。
该单位安排1位残疾人就业,符合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缴费额减征50%”。
应缴纳的残保金=(100×1.5%-1)×16000×50%=4000元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END


来源:宁波税务
撰稿:北仑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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